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381民初1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原告于某某与被告葛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葛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1民初1148号原告于某某。委托代理人贾敏杰、许婷,江苏曹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某某。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某某与被告葛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于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某某申请撤诉,系对其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涛人民陪审员  何培祥人民陪审员  周胜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苏芳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