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1民初1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原告于某某与被告葛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葛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1民初1148号原告于某某。委托代理人贾敏杰、许婷,江苏曹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某某。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某某与被告葛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于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某某申请撤诉,系对其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涛人民陪审员 何培祥人民陪审员 周胜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苏芳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