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23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谢显云与黄绵金、邓红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显云,黄绵金,邓红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23执212号申请执行人:谢显云,男,197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义县。被执行人:黄绵金,男,196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义县。被执行人:邓红萍(黄绵金妻子),女,197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谢显云与被执行人黄绵金、邓红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2日作出的(2014)安石民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谢显云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安石民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戴征革审 判 员 杨安国代理审判员 徐 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夏 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