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民终49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大连良基冷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沈阳雨润农产品全球采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连良基冷却设备有限公司,沈阳雨润农产品全球采购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民终49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良基冷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法定代表人:牟忠信,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宫婧、戴娟娟,辽宁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雨润农产品全球采购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委托代理人:朱晓明,辽宁沈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建俊,男,汉族,1973年8月1日出生,住沈阳市铁西区.上诉人大连良基冷却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阳雨润农产品全球采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雨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15)北新民初字第64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曹岩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春杰主审,审判员张维佳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良基公司在原审法院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签订了《沈阳雨润农产品全球采购有限公司冷却塔采购及安装合同》,原告于2013年9月将货物运送到被告处,并且被告已经检验签收。现由于被告未履行安装的通知义务,致使《冷却塔采购及安装合同》至今没有履行完毕,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被告均以种种理由予以拒绝。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给付剩余货款103,600元。雨润公司在原审法院辩称:同意继续履行冷却塔采购及安装合同,但费用需要冷却塔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后支付,货到现场后出现丢失,依据合同要求原告补齐。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原被告签订《沈阳雨润农产品全球采购有限公司冷却塔采购及安装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冷却塔,合同总价款(采购+安装)259000元。交货地点及运输方式约定为原告负责将本合同约定的标的物及备品备件运卸至沈阳雨润农产品全球采购有限公司被告指定的地点。风险承担约定为标的物在安装工程交付之前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原告承担,交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被告承担。结算方式及期限约定为原被告正式签订合同后,原告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供总额10%的银行预付款保函,被告收到保函后,在30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作为预付款。产品运到被告指定地点靖外观检验,初步验收合格后,被告在2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暂定总货款的60%(含全部预付款)。此时原告必须提供全额发票,否则被告有权暂停付款。原告将全部产品安装完成,在被告验收合格出具最终验收合格证明,办理完结算手续,经被告书面授权代表及有关单位与原告共同签字同意后20个工作日内,被告支付至结算总价款的100%。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2013年9月10日向被告发货,并于2013年9月16日经被告验收合格。被告于2013年5月29日支付原告预付款25900元,于2013年12月31日支付原告129500元。原告给被告开具了全额增值税发票。另查明,原告将冷却塔运至被告指定地点,因场地不符合安装条件,未能及时安装,现部分配件已经丢失。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沈阳雨润农产品全球采购有限公司冷却塔采购及安装合同》、承揽出货单、冷却塔出货检验明细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业务回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审法院予以确认,在卷为凭。原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沈阳雨润农产品全球采购有限公司冷却塔采购及安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依约将冷却塔运至被告指定地点,应继续履行安装义务,被告应于冷却塔安装验收后支付原告剩余货款103600元。对于丢失的部分配件,应依据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担灭失的风险。关于原告主张合同系格式合同,风险承担条款显失公平应予撤销,因原被告所签合同非格式合同,原告亦无证据证明风险承担条款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对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沈阳雨润农产品全球采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继续履行《沈阳雨润农产品全球采购有限公司冷却塔采购及安装合同》约定义务,并于原告大连良基冷却设备有限公司将冷却塔安装完成验收合格后支付原告大连良基冷却设备有限公司剩余货款103,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72元,减半收取1186元,由被告沈阳雨润农产品全球采购有限公司承担。宣判后,良基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1、良基公司依约向雨润公司发货,且雨润公司验收合格,良基公司将标的物运送至指定地点,依约履行了义务,将标的物的灭失风险已经转移;2、双方合同第7条的约定,自标的物交付20日天完成安装,但雨润公司至2014年3月5日即半年后才通知良基公司到现场进行点货。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的期限,从而导致雨润验收合格后的货物丢失,故雨润公司应承担货物丢失的赔偿责任;3、因为雨润公司迟迟不履行合同义务,请求法院对雨润公司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进行明确。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发回重审,或在依法查明丢失配件的原因及价款的情况下,判决丢失配件由雨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认为丢失配件价值约35万余元;另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明确被上诉人合同履行的期限。被上诉人雨润公司二审辩称:合同约定的货物价值259,000元,而上诉人主张的货物是30余万元,与合同不符。依据合同约定,风险的转移应在交付使用后才由雨润公司承担。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关于本案案由问题,因本案属于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买卖和承揽),应当依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由,均为诉争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确定并列的两个案由,故本案的案由应为买卖合同及安装合同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之一为,本案的买卖标的(兼安装标的)“冷却塔”的损毁灭失风险何时转移。依据双方签订的《沈阳雨润农产品全球采购有限公司冷却塔采购及安装合同》,风险承担约定为标的物在安装工程交付之前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良基公司承担,交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雨润公司承担。依据该约定,可知本案标的风险转移并非如普通货物买卖一样,买卖标的在交付买受人后风险转移到买受人;而是将买卖的标的(兼安装标的)冷却塔安装后风险转移。因本案的冷却塔并未安装,故该冷却塔的损毁灭失风险并未转移到雨润公司。关于良基公司主张,因雨润公司场地不合格导致不能安装,因此损毁灭失风险应由雨润公司承担的主张。良基公司主张因雨润公司不能提供合格场地,不能安装,因此冷却塔丢失的风险已经转移到了雨润公司,因在雨润公司不能提供合格安装场地的情况发生后,良基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雨润公司就冷却塔的保管事项达成协议,由雨润公司看管冷却塔,且雨润公司不能提供合格安装场地的行为本身并未改变合同约定的风险负担原则,因此良基公司提出冷却塔运到雨润公司后,风险就已转移到雨润公司的上诉主张,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本案付款条件是否具备的问题,依据双方合同约定:良基公司将全部产品安装完成,在雨润公司验收合格出具最终验收合格证明,办理完结算手续,经雨润公司书面授权代表及有关单位与良基公司共同签字同意后20个工作日内,雨润公司支付至结算总价款的100%。现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存在因雨润公司未提供合格的安装场地,部分冷却塔部件丢失等问题而发生纠纷,冷却塔并未实际安装并经检验合格,故本院认为,本案并不具备付款条件。因存在合同履行上的不确定性,原审法院判决有条件支持良基公司是的诉讼请求不妥,应以更正。关于良基公司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明确雨润公司合同履行的期限的问题,因该事项属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范畴,不属法院管辖范围,本院不予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15)北新民初字第6443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大连良基冷却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37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72元,均由上诉人大连良基冷却设备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曹 岩审判员 张维佳审判员 刘春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