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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执8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李小雪与王爽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雪,王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894号申请执行人李小雪。被执行人王爽。李小雪申请王爽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乐民初字第274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小雪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乐民初字第2746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湘长执行员  闫文海执行员  崔士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文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