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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81民初9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行与刘一鸣、刘爱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行,刘一鸣,刘爱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81民初92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宁阳中路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677553707W(1-1)。负责人:洪国飞,行长。被告:刘一鸣,男,196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刘爱红,女,196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刘一鸣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行与被告刘一鸣、刘爱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告刘一鸣、刘爱红下落不明,无法送达应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戴 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端正附:相关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