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执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王海廷与前郭县峰顺物流中心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廷,农安县佳驰运输有限公司,前郭县峰顺物流中心,郭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农执字第517号申请执行人王海廷,男,195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长春市。被执行人农安县佳驰运输有限公司,地址农安镇宝塔街邮政住宅楼下。被执行人前郭县峰顺物流中心,地址松原市前郭县前郭镇鲜丰村。被执行人郭帅,地址长春市。申请执行人王海廷依据(2015)农民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农安县佳驰运输有限公司、前郭县峰顺物流中心、郭帅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询,现因被执行人无有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农民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臣审判员 郝国斌审判员 谢如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袁 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