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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初4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张德萍与陈登科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萍,陈登科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4332号原告张德萍,女,汉族,1971年3月13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陈登科,男,汉族,1966年1月11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于2016年4月5日受理的原告张德萍与被告陈登科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德萍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德萍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张德萍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德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预交40元),由原告张德萍负担。审判员 陈 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先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