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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202民初5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02民初590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生于1991年1月24日。被告魏某某,男,汉族,生于1983年11月17日。本院于2016年4月16日受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属于自己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江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长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