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22民初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三台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与代虎、赖凤辉、廖祯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台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代虎,赖凤辉,廖祯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722民初389号原告:三台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住所地:三台县耀森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刘冬文。委托代理人:吴晋,三台县北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罗丽,该社职员。被告:代虎,男,汉族,住三台县建平镇。被告:赖凤辉,女,汉族,住三台县刘营镇。被告:廖祯,男,汉族,住三台县建平镇。原告三台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下称服务社)与被告代虎、赖凤辉、廖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亚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服务社之委托代理人吴晋、罗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代虎、赖凤辉、廖祯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服务社诉称:2014年10月11日,原告与被告代虎、赖凤辉、廖祯签订了一份编号为X的《贷款协议书》,约定赖凤辉、廖祯向原告借款5万元。该项借款由被告廖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贷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收,但被告拒不还款,至今尚欠原告本金20350元,违约金5000元。现起诉来院,要求:判决由被告代虎、赖凤辉给付原告借款本金及违约金25350元,由被告廖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代虎、赖凤辉、廖祯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1日原告服务社与被告代虎、赖凤辉、廖祯签订了一份《贷款协议书》,载明:甲方(贷款人):服务社;乙方:(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借款人:代虎;共同借款人:赖凤辉;丙方(担保人):担保人姓名:廖祯。第一条:甲方向乙方提供如下贷款,甲方委托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乙方支付贷款资金。1、贷款金额:人民币5万元;2、贷款期间:2014年10月11日至2015年10月8日。第二条:乙方需向甲方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每月还款一次,分12次还清,每次还款4725元,共计56700元,其中利息6700元。每月8日零时前支付每月应还金额。第一次还款时间2014年11月8日,最后一次还款时间:2015年10月8日。乙方若提前还款,自愿支付全部贷款余额及利息。第五条:丙方的保证责任:丙方对乙方全部贷款的偿还和利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1、保证期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五年内任何时间,甲方均有权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要求丙方承担保证责任。2、保证的范围: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第六条违约处理:乙方未按期足额向甲方偿还当期应还贷款(包括本金和利息)时,甲方有权向乙方按实际逾期天数收取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金额(逾期本金及利息)每日1‰收取。甲方根据本协议约定提前一次性收回全部剩余贷款本金与利息的,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立即履行清偿义务,担保人同时承担担保责任,未立即履行的视为逾期……。同日,原告出具借款凭证,载明:借款人:代虎;借款金额:50000元;借款日期2014年10月11日;到期日2015年10月8日;运管费合计:6700元。借款人代虎与共同借款人赖凤辉在借款凭证上签名捺印后原告向其支付了借款50000元。2015年5月后被告未按约还款,2015年8月12日,担保人廖祯向原告出具承诺书,载明:本人(廖祯),身份证X,今承诺行使担保人连带担保责任,代(代虎),身份证X偿还中和农信贷款本金利息余额及违约金26150元(贰万陆仟壹佰伍拾元整),自2015年8月起,每月8日前,按月归还2000元整(大写贰仟元整),直至还清所有本金及余额。注:按时清还本金及违约金后,后续罚息可减免。承诺人:廖祯(签名捺指印)。2015年11月23日,被告归还了5000元。现尚欠本金20350元,欠违约金5000元。原告经多次催收未果后于2016年1月29日起诉来院,要求:判决由被告代虎、赖凤辉给付原告借款本金及违约金25350元,由被告廖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事实,有《贷款协议书》、《承诺书》、《逾期催款通知书》、《借款凭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结婚证》、《身份证》及委托代理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代虎、赖凤辉、廖祯与原告服务社签订的《贷款协议书》,是协议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向被告代虎、赖凤辉提供了借款,被告代虎、赖凤辉应按约支付借款本息,未按约支付本息应按约承担违约责任,被告代虎、赖凤辉未按约定还款,按约定的违约金计算已超过5000元。被告廖祯为被告代虎、赖凤辉在原告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亦应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代虎、赖凤辉偿还借款本金20350元、违约金5000元及要求被告廖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代虎、赖凤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三台县农户自立服务社偿还借款本金20350元、违约金5000元,合计25350元;二、由廖祯对上项代虎、赖凤辉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7元,由代虎、赖凤辉、廖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亚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肖 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