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2民申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离婚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2民申3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1,女,1981年8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包头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2,男,1981年9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包头市。再审申请人王某1因与被申请人王某2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包民一终字第3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王某1提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张 磊审判员 王志刚审判员 王志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魏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