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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24民初3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东宁县融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时鑫、东宁鑫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宁县融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时鑫,东宁鑫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24民初326号原告东宁县融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宁县东宁镇中华北路33号瑞阳小区三号楼19号门市。法定代表人马春华,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洪杰,黑龙江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时鑫,男,198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不详。被告东宁鑫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东宁县融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时鑫、东宁县鑫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证被告鑫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身份、地址信息不详,无明确的被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东宁县融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明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