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24民初3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东宁县融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时鑫、东宁鑫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宁县融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时鑫,东宁鑫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24民初326号原告东宁县融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宁县东宁镇中华北路33号瑞阳小区三号楼19号门市。法定代表人马春华,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洪杰,黑龙江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时鑫,男,198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不详。被告东宁鑫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东宁县融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时鑫、东宁县鑫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证被告鑫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身份、地址信息不详,无明确的被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东宁县融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明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