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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托执字第16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刘小平申请执行鄂托克旗鑫宇煤化有限公司、鄂托克旗恒卓水泥有限公司公证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平,鄂托克旗鑫宇煤化有限公司,鄂托克旗恒卓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托执字第1678号申请执行人刘小平被执行人鄂托克旗鑫宇煤化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鄂托克旗恒卓水泥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小平申请执行鄂托克旗鑫宇煤化有限公司、鄂托克旗恒卓水泥有限公司公证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第一款(一)项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鄂证字第547号公证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呼格 吉其审判员 肖 继 宏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   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