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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7民初2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玉凤与李健伟、葛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凤,李健伟,葛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7民初2255号原告:王玉凤,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告:李健伟,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告:葛娟,住黑龙江省富裕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凤与被告李健伟、葛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凤撤诉。案件受理费686.00元,减半收取计343.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乃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