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7民初2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玉凤与李健伟、葛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凤,李健伟,葛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7民初2255号原告:王玉凤,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告:李健伟,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告:葛娟,住黑龙江省富裕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凤与被告李健伟、葛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凤撤诉。案件受理费686.00元,减半收取计343.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乃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