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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执19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东阳市凤凰通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东阳市太阳城陶瓷有限公司、东阳市港新针织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阳市凤凰通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东阳市太阳城陶瓷有限公司,东阳市港新针织有限公司,东阳市康迪皮塑有限公司,王泉峰,朱巧波,王新浩,骆雪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1923号申请执行人东阳市凤凰通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韦中总。被执行人东阳市太阳城陶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泉锋。被执行人东阳市港新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新浩。被执行人东阳市康迪皮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泉锋。被执行人王泉峰。被执行人朱巧波。被执行人王新浩。被执行人骆雪飞。原告东阳市凤凰通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市太阳城陶瓷有限公司、东阳市港新针织有限公司、东阳市康迪皮塑有限公司、王泉锋、朱巧波、王新浩、骆雪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东阳市���凰通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东阳市太阳城陶瓷有限公司、东阳市港新针织有限公司、东阳市康迪皮塑有限公司、王泉锋、朱巧波、王新浩、骆雪飞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东阳市凤凰通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未实现债权100万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1万元。现因被执行人王泉锋、朱巧波、王新浩、骆雪飞查无下落,被执行人东阳市港新针织有限公司、东阳市康迪皮塑有限公司、王泉锋、朱巧波的房产均在处置中且在银行均设有高额抵押,被执行人王新浩、骆雪飞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3执1923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志强代理审判员  胡航晓代理审判员  何 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金 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