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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82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政虎与被执行人贺贵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政虎,贺贵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82执173号申请执行人李政虎,男,1974年2月8日生,汉族,山西省临猗县南环东路鑫泉小区**排*号。被执行人贺贵堂,男,1961年4月4日生,汉族,山西省河津市下化乡上岭村人。申请执行人李政虎与被执行人贺贵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2015)河民初字第4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政虎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51条、52条、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贺贵堂的存款(到期、预期收益)3772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东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樊 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