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3民初7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张苏红诉安徽荣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苏红,安徽荣鼎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3民初700号原告:张苏红,男。被告:安徽荣鼎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苏红诉被告安徽荣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苏红在规定的期间内既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志强审 判 员 柳 莹人民陪审员 王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诗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