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7民初2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罗某甲,罗某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罗某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2219号原告蒋某某,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蒋法鹏,重庆市合川区三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罗某甲,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罗某乙,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罗某丙,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罗某丁,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诉被告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罗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某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蒋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