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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喀执字第12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郭某某、郭某某、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某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喀执字第1237号申请执行人:田某某,男,汉族,无业,住喀左县东哨乡。被执行人:郭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喀左县南哨镇。被执行人:郭某某,男,农民,住喀左县南哨镇。被执行人:郭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喀左县南哨镇。本院在执行田某某与郭某某、郭某某、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喀左县人民法院(2015)喀六民初字第1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广林审判员  于志栋审判员  张志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