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喀执字第12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郭某某、郭某某、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某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喀执字第1237号申请执行人:田某某,男,汉族,无业,住喀左县东哨乡。被执行人:郭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喀左县南哨镇。被执行人:郭某某,男,农民,住喀左县南哨镇。被执行人:郭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喀左县南哨镇。本院在执行田某某与郭某某、郭某某、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喀左县人民法院(2015)喀六民初字第1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广林审判员 于志栋审判员 张志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