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执字第17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吴浚枫与张义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浚枫,张义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辉执字第1786号申请人吴浚枫。被执行人张义民。吴浚枫申请执行张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吴浚枫依据生效的(2015)辉民初字第343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2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义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225864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12754.5元、执行费25113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张义民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辉民初字第343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月军代理审判员 张红磊代理审判员 周在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任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