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1民初18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褚某甲、杨某与褚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某甲,杨某,褚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1887号原告:褚某甲,男,1941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原告:杨某,女,1939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被告:褚某乙,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褚作朋、杨某与被告褚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褚某甲、褚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褚某甲、杨某承担。审判员 常��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 楠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