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4民初3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刚与被告韩秀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刚,韩秀珠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4民初3413号原告:李刚,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告:韩秀珠,住址:沈阳市大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刚与被告韩秀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李刚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