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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4民初3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刚与被告韩秀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刚,韩秀珠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4民初3413号原告:李刚,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告:韩秀珠,住址:沈阳市大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刚与被告韩秀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李刚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