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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81执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由某某合伙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全喜,由洪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81执305号申请执行人王全喜,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执行人由洪军,住黑龙江省讷河市。申请执行人王全喜与被执行人由洪军合伙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讷商初字第4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讷河市人民法院(2016)黑0281执305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文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