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81执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由某某合伙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全喜,由洪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81执305号申请执行人王全喜,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执行人由洪军,住黑龙江省讷河市。申请执行人王全喜与被执行人由洪军合伙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讷商初字第4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讷河市人民法院(2016)黑0281执305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文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