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624民初6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4民初651号原告杨某某,男,198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任艳青、张卫洪,河南千字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女,1981年7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4月16日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洪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抗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