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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恩法执字第6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梁杰新与胡天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杰新,胡天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恩法执字第640号申请执行人梁杰新,男。被执行人胡天龙,男。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梁杰新与被执行人胡天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江恩法民二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拒不自觉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开设在金融机构的账户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天龙开设在金融机构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109225元(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用于清偿被执行人应履行的债务。本裁定送达即生效。审判长  吴光照审判员  吴伟华审判员  梁群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林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