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商初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青岛宝竣电力管业有限公司与青岛远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宝竣电力管业有限公司,青岛远昌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商初字第778号原告青岛宝竣电力管业有限公司(青岛元鼎玻璃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炳才。委托代理人李春晓。委托代理人鲁珺。被告青岛远昌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邴瑊。委托代理人高建平。委托代理人江梦洁。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宝竣电力管业有限公司(青岛元鼎玻璃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远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青岛宝竣电力管业有限公司(青岛元鼎玻璃钢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青岛远昌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宝竣电力管业有限公司(青岛元鼎玻璃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远昌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05元,减半收取1402.5元,保全费1170元,共计2572.5元,由原告青岛宝竣电力管业有限公司(青岛元鼎玻璃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宋治宇人民陪审员 孙士文人民陪审员 吴遵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左璐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