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2执28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卞乐、王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卞乐,王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2执286-1号申请执行人:卞乐,男,196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王狄(小名王洋洋),男,198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申请执行人卞乐申请执行王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5)明民一初字第0276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狄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狄在银行存款4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祁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