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1民初18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李文庆与丁宪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庆,丁宪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1民初1860号原告李文庆,男,汉族,农民。被告丁宪为,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庆与被告丁宪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4月12日,原告以双方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文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6.00元,减半收取168.00元,保全费270.00元,均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明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汪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