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03执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自贡市元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市场巴人治灶餐饮有限公司借款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自贡市沿滩区元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四川巴人治灶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03执77-1号申请执行人自贡市沿滩区元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四川巴人治灶餐饮有限公司。本院(2015)贡井民二初字第7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四川巴人治灶餐饮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80000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