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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3民初5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5-14

案件名称

卢宝友与石宝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宝友,石宝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23民初569号原告卢宝友,现住依兰县。被告石宝林,现住依兰县。原告卢宝友与被告石宝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关东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宝友,被告石宝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宝友诉称,被告于2015年收购原告玉米欠玉米款60,000元,被告于2015年3月18日给原告出具60,000元欠据一份,约定按年利1分计算利息,此款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卖粮款60,000元;要求被告从2015年3月18日起按约定年利1分计算利息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石宝林辩称,原告所述属实,被告承认欠原告卖粮款60,000元及与原告约定按年利1分计算利息的事实,但被告称因现在手头没��,无力承担利息。原告辩解称,考虑到被告现有的经济情况,可以放弃利息,但是要求被告尽快偿还所欠玉米款60,000元。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举示如下证据:被告石宝林出具欠据1份,证明被告石宝林2015年收原告玉米欠玉米款60,000元,被告于2015年3月18日为原告出具欠据并约定按年利1分计算利息的事实。被告石宝林质证为无异议。审理查明,被告于2015年收购原告玉米,欠玉米款60,000元,2015年3月18日被告为原告出具60,000元欠据,双方约定按1分年利计算利息,此款原告多次索要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卖粮款6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原告自愿放弃追索利息的权利。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出示法庭的书证附卷为凭。本院认为,被告收购原告的玉米,出具了欠据,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成立并有效,被告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向法庭出示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石宝林欠原告玉米款60,000元及约定年利率1分的事实,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买卖关系存在,被告依法应承担给付义务。庭审中,原告同意放弃约定的利息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原告的合法诉请本院予以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石宝林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卢宝友玉米款60,000元。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告石宝林负担。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信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关东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亚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