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882民初32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戴晓东与张玉国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晓东,张玉国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882民初3277号原告戴晓东,男,195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沟沿镇立志村。被告张玉国,男,年龄不详,汉族,住址同原告。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戴晓东与被告张玉国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自行解决完毕,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晓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叁佰元),减半收取150.00元(壹佰伍拾元,原告已垫付),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永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姜雅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