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3民初137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永兵与怀远县双墩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姚山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兵,怀远县双墩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姚山,叶振云,蚌埠市宝路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姚成,张孝纪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3民初1379号之二原告:王永兵,男,197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代理人:陈喆,蚌埠市淮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宋在宏,蚌埠市淮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怀远县双墩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法定代表人:姚山,总经理。被告:姚山。被告:叶振云。被告:蚌埠市宝路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法定代表人:姚成,总经理。被告:姚成,男,197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经开区。被告:张孝纪。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兵诉被告怀远县双墩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姚山、叶振云、蚌埠市宝路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姚成、张孝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永兵于2016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永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姚成在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沫河口支行152万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潇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仇光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