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6民初9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明与被告王贺、王道国、高道玲离婚纠纷一案中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王贺,王道国,高道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925号原告王明,男,199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杨家集乡郑庄村委草场。被告王贺,女,199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杨家集乡大徐庄村委张庄。被告王道国,男,1967年7月15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杨家集乡大徐庄村委张庄。被告高道玲,女,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杨家集乡大徐庄村委张庄。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与被告王贺、王道国、高道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明自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已收案件受理费610元,退还原告王明305元,下余案件受理费305元,由原告王明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世专代理审判员 吕 楠人民陪审员 王生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程 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