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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6民初15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赵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民初1543号原告:赵某,女,1971年3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兵,安徽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吴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俊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