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垦执字第7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张化常与刘建国等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化常,刘建国,刘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垦执字第714号申请执行人:张化常。被执行人:刘建国。被执行人:刘凯。申请执行人张化常与被执行人刘建国、刘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2015)垦民初字第4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刘建国偿还申请执行人张化常借款本金1958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刘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被执行人刘建国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张化常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刘建国、刘凯在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和其他银行的存款情况,刘建国均未查到存款,冻结刘凯在建设银行垦利支行、农业银行垦利支行两个帐户上的存款。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和财产线索。综上所述,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终结。对申请执行人上述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生效的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到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垦民初字第4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成海审判员 胡军辉审判员 崔永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志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