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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民终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林玉霞与刘宝昌、王辉返还原物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玉霞,刘宝昌,王辉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民终3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玉霞,女,1970年5月16日生,汉族,通化市人,无职业,现住通化市东昌区。委托代理人:王国生,通化市东昌区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宝昌,男,1943年7月8日生,汉族,通化市人,通化市监狱退休干部,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辉,女,1943年1月13日生,汉族,通化市人,通化市机械局退休职工,现住通化市东昌区。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金保年,通化市东昌区龙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林玉霞因与被上诉人刘宝昌、王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1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林玉霞及其代理人王国生,刘宝昌、王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114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申洪钟代理审判员  黄吉国代理审判员  张 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陈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