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3执10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王三林与魏国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三林,魏国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3执1060号申请执行人王三林,又名王山林,男,汉族。被执行人魏国全,男,汉族。王三林诉魏国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魏国全银行存款3681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冠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申海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