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827执5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宽城通达矿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雨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宽城通达矿业有限公司,杨雨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7执557号申请人宽城通达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学良职务:经理被执行人杨雨山。申请人宽城通达矿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雨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和经40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和经404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猛审判员 韩长波审判员 何相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