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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执10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王威五、王瑞玲与青岛福运汽贸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威五,王瑞玲,青岛福运汽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1097号申请执行人王威五。申请执行人王瑞玲。被执行人青岛福运汽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国美,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威五、王瑞玲与被执行人青岛福运汽贸有限公司非因公死亡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58380元,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49225元,余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平度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平劳人仲案字(2015)第259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宝伟审判员  马建明审判员  王坚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董洪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