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执字第17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张银在申请执行郝军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银在,郝军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达执字第1759号申请执行人张银在,男,汉族,现住包头市东河区。被执行人郝军军,男,汉族,现住包头市九原区。关于张银在申请执行郝军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4)达保字第1008号民事裁定书,扣押了被执行人郝军军所有的重型半挂车一辆;现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郝军军所有的重型半挂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