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02民初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李艳艳与吕梁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艳,吕梁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1102民初177号原告李艳艳。被告吕梁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相。委托代理人左长青,山西晋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7月28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御龙湾小区房屋一套,房款243794元已一次性付清,合同约定被告于2015年7月28日交付房屋,至今仍不符合交房条件,被告逾期交房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诉请: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至2016年1月17日的违约金21088元。当庭增加请求:被告承担2016年1月17日至实际交房时的违约金,标准为房款的日万分之五。被告辩称,原告购买的是现房,不存在逾期交房的问题,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1、房屋买卖合同、收据。拟证明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原告交付了房款。2、答复意见。拟证明被告不具备交房条件。被告质证意见:第1份证据真实,第2份证据与本案无关。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8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御龙湾第3幢602号房,建筑面积92.57平方米,价款243794元。2015年7月28日,被告将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原告。逾期交付房屋超过90日后,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签订合同当日,原告全额支付了被告房款。被告建设的御龙湾项目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2012年该工程地基、主体分项综合验收合格,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在验收记录表上签字盖章。2014年9月10日,被告通知业主接收房屋。御龙湾项目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内容不符,增加建设面积15830.24平方米。以上为本案事实。本院认为,被告建设的御龙湾住宅楼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等五种证件,属合法建筑,原、被告于2015年7月28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约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当日被告应将分项、综合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原告,房屋于2012年地基和主体即分项、综合验收合格,2014年9月10日即具备交房条件,签订合同当日,被告可以交付房屋,原告也应当接受房屋。御龙湾项目超出建设工程许可证核准内容,超规划建设,对其行为应由监管部门处理。超规划建设并不代表房屋质量存在问题,房屋已经按合同约定验收合格,可以交付。原告诉请无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艳艳的诉讼请求。诉讼费327元,减半收取,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林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保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