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03执恢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7-03-25
案件名称
李佐华、岑尚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佐华,岑尚明,岑吉敏,姜叶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桂0803执恢4号申请执行人李佐华,男,1945年9月10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南区。被执行人岑尚明,男,199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南区。法定代理人岑吉敏,男,197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姜叶玉,女,197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岑吉敏,身份情况同上。被执行人姜叶玉,身份情况同上。关于申请执行人李佐华与被执行人岑尚明、岑吉玉、姜叶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佐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贵民三终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佐华与被执行人岑尚明、岑吉敏、姜叶玉达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李佐华同意本院对本案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贵民三终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品全代理审判员 谢文波代理审判员 梁汝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梁杰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