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执字第007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王兰民与李连成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兰民,李连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执字第00709号申请执行人王兰民,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李连成,男,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王兰民申请执行李连成侵权纠纷一案中,经查,本案双方当事人系邻居关系,为不使矛盾激化,便于案件化解,在六个月内该案暂时无法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沈民初字第12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烽审判员 付庆华审判员 周战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崔东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