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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4执31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陈亚茹与贺永生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亚茹,执行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4执31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陈亚茹,女,197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林西县。被告执行人:贺永生,男,196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林西县。本院在执行陈亚茹与贺永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冻结被执行人贺永生在中国工商银行林西县支行的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林民初字27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刘 晓 伟审判员 : 王 洪 玉审判员 :宫���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 庞 占 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