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4执31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陈亚茹与贺永生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亚茹,执行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4执31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陈亚茹,女,197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林西县。被告执行人:贺永生,男,196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林西县。本院在执行陈亚茹与贺永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冻结被执行人贺永生在中国工商银行林西县支行的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林民初字27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刘 晓 伟审判员 : 王 洪 玉审判员 :宫���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 庞 占 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