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托执字第19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呼治亭、赵华、吴玲霞、呼治荣、郭晓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治亭,赵华,吴玲霞,呼治荣,郭晓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托执字第1912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呼治亭被执行人赵华被执行人吴玲霞被执行人呼治荣被执行人郭晓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呼治亭、赵华、吴玲霞、呼治荣、郭晓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第一款(一)项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鄂托民初字第38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呼格 吉其审判员 肖 继 宏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   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