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民初字第34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刘文蓉与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蓉,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民初字第3483号原告刘文蓉,农民。委托代理人吴亚,江苏同舟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剧场路**号。法定代表人单际平,院长。委托代理人冯龙,该院医科科科员。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原告刘文蓉与被告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受理后,原告刘文蓉又于2016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文蓉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文蓉负担。审 判 长 蒋维忠审 判 员 陈 祥人民陪审员 董 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