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4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武育娟与张翔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育娟,张翔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4民初108号原告武育娟,女,197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张翔宇,男,197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武育娟诉被告张翔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武育娟于2016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育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育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为587元,由原告武育娟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灿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靖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