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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商初字第20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长珍与裴风厚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珍,裴风厚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市商初字第2045号原告李长珍,男,1967年3月1日生,汉族,无业,住青岛市委托代理人余勇,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裴风厚,男,1955年6月4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张晓星,山东弘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长珍与被告裴风厚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长珍的委托代理人余勇、被告裴风厚的委托代理人张晓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长珍诉称,2007年,原告以济南纵横路桥公司的名义起诉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原告,并自称关系广,能帮原告打赢官司。后原告委托被告办理,被告在办理过程中,以各种虚假的名义陆续向原告索要178700元。后被告以民间借贷的名义向原告提起诉讼,原告反诉要求被告返还索要的款项,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以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为由,要求原告另行起诉。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178700元并支付利息3000元。被告裴风厚辩称,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被告未给原告代理,其诉状诉称的相关案件未收取代理费,因当时原告借了被告钱,利息约定较高,被告出于有利可图,也是怕原告还不了钱,跟原告跑过几次,但没有收取原告代理费,只是为了给原告帮忙。原告忘恩负义,不但没有给代理费,且未还清被告的欠款,躲至青岛,要不是被告在青岛查封原告的房子,现原告也不会露面。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至2008年3月份期间,原告李长珍共分五次通过银行存入被告裴风厚的银行卡内115000元。另外原告李长珍为被告裴风厚书写欠条二张,金额共计6万元,但该二张欠条后被告裴风厚均注明欠条已作废。另外原告李长珍(及案外人苏宝生)还在2007年至2008年为被告裴风厚写过欠条,被告裴风厚于2010年以民间借贷纠纷将李长珍、苏宝生、王现英诉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该院判决李长珍偿还裴风厚160800元及利息,2012年李长珍对此案申请再审,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审并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再审驳回了裴风厚的诉讼请求,判决后裴风厚提起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再审过程中,本案原告李长珍于2013年7月24日在该院该案中提出反诉,称裴风厚以协调关系为由多次向其索要费用,并反诉要求判令裴风厚返还其171500元并支付利息,对此历下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裁定不予受理,李长珍遂诉至本院。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供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事判决书一份,系本案原告李长珍作为原告起诉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赔偿纠纷一案,该判决书显示本案被告裴风厚系李长珍的委托代理人。本案中原告李长珍主张被告裴风厚以“关系广,能帮原告打赢官司”为由,“以各种虚假的名义陆续索要”178700元,但被告裴风厚予以否认。原告主张双方之间是请托关系,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以上事实,有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欠条、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李长珍主张被告返还其178700元,但其提供的证据五张银行卡业务回单的数额共计115000元,其提供的另外二张欠条的数额虽然共计6万元,但被告裴风厚已在欠条上载明作废,因此本案实质上是原告提供五张银行回单要求被告返还请托款项115000元的主张能否支持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原告李长珍转给被告11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此本院予以认定;但其主张其在2007年、2008年即已转给被告的涉案款项是请托款项,双方之间形成的是委托合同关系,对此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因此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长珍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930元,由原告李长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亓 蕾人民陪审员  尹翠美人民陪审员  隋保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李修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