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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民初30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刘晶与赵云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晶,赵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702民初3059号原告刘晶,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赵云,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未到庭).原告刘晶与被告赵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花新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云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刘晶诉称:2015年3-6月期间,被告在原告处赊购价值3884元的烟酒未付款,出具欠条三张,口头承诺待后偿付。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拒不偿付。现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偿付欠款3884元。被告赵云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朋友介绍相识。2015年3月12日至同年6月28日,被告在原告经营的本区欧式街鸿庆烟酒店三次赊购烟酒价值共计3884元未付款,被告分别出具欠条三张,后经原告索要,被告至今拒不偿还。现原告诉讼要求被告偿还欠款3884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交被告出具的欠条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赵云在原告刘晶经营的烟酒店赊购烟酒欠款3884元并出具欠条,被告理应及时偿还欠款,其拒不偿还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清偿欠款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付欠款3884元的主张,有其提交被告出具的欠条三张为凭,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赵云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法律赋予其在诉讼中相关权利的主动放弃,依法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赵云偿付原告刘晶欠款3884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付清;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赵云负担。被告负担的受理费直接给付原告,本院收取原告的受理费不再退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花新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亦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