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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鲁执字第35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马海林与王志刚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海林,王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鲁执字第3532号申请执行人:马海林,男,蒙古族,农民。被执行人:王志刚,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马海林与王志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2015)阿鲁民初字第1424号民事判决书,判定:被执行人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申请人劳务费5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本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阿鲁执字第353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生效判决书和本裁定书,请求本院予以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洪涛审判员 : 勾 民审判员 :哈斯巴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 兴 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