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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商初字第7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山东定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田宪瑞、单素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定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宪瑞,单素娟,田昌魁,董照斌,江延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商初字第792号原告:山东定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定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定陶县青年路中段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C4Q9Q6L。法定代表人:黄福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庆光,山东定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田宪瑞。被告:单素娟。被告:田昌魁。被告:董照斌。被告:江延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定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田宪瑞、单素娟、田昌魁、董照斌、江延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定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定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定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山东定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邓渊楠审 判 员  张荣伟人民陪审员  陈 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薛方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