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商初字第7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山东定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田宪瑞、单素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定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宪瑞,单素娟,田昌魁,董照斌,江延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商初字第792号原告:山东定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定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定陶县青年路中段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C4Q9Q6L。法定代表人:黄福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庆光,山东定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田宪瑞。被告:单素娟。被告:田昌魁。被告:董照斌。被告:江延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定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田宪瑞、单素娟、田昌魁、董照斌、江延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定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定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定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山东定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邓渊楠审 判 员 张荣伟人民陪审员 陈 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薛方安 微信公众号“”